威海律师解说:
策略谈判达成协议,巧妙化解时效风险
某业主单位将一办公楼工程整体交由某建筑集团总承包,该建筑集团又将其中的夜景照明工程分包给某照明工程公司。
分包合同约定,由总包人付给分包人工程款,工程验收由总包人进行。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完成了工作内容,但其间,材料进场均由业主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的、中间工程亦是如此;且工程未经过总包方最终验收。该整体工程于2006年3月完工并已交付业主使用。
在分包工程进行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总包方先后共向分包人支付过3次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0万元未付清,经分包人多次索要无果,但索要过程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中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07年3月。但这三次付款均是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且不知何故分包人在收到款后给总包人的发票底根显示“付款人”并非总包人。2007年12月分包人给总包人去过一封催款函,有人签收,但地址并非总包人的登记注册地。
2008年8月,分包人方才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对总包人提起诉讼。在听取了分包方当事人有关情况介绍、审阅了相关材料之后,主要发现了以上问题,这些问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在充分分析案情、给当事人明确的诉讼风险提示后,该当事人仍坚持起诉。
于是接受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总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尚欠的工程款,同时,提前作好了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应对准备。
如先期所料,总包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对于三次付款情况就明确表示否认,提出我方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遂不失时机的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法院到业主方调查了解该工程完工及投入使用的时间、业主方证明我方一直以来都在向总包人主张工程款,并且业主单位还在2007年协助我方向总包人催过款等情况。法院接受了该调查取证的申请。
休庭后,根据我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业主单位该工程的有关负责人与总包人关系密切,所以即便法院去调查取证,业主方未必就能够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这时,敏锐地察觉到总包人的全权代理人有协商解决的意愿。于是抓住这一时机,运用策略,巧妙与对方谈判,最终达成了协议,及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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