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建立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讲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如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受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全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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