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临时雇用他人劳务,雇用工人工作过程中受伤,该责任如何承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接受劳务方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判令物流公司担责八成。
2012年7月27日,某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苏某打电话给张某,让其为公司卸货。当晚,苏某让张某看管公司仓库。张某在看管仓库过程中不慎摔伤。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张某认为,苏某是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的负责人,故其受雇于苏某和物流公司,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
苏某辩称,张某系其临时请的劳务人员,应由苏某自行承担责任,而非由自己和物流公司负连带责任。
物流公司辩称,张某是由苏某临时请来照看仓库的,应由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通过劳务市场找到张某为公司卸货、看管仓库,是作为工作人员处理物流公司事务履行职务的行为,其雇佣张某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物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物流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愿承担20%的责任,故物流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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