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彦,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娟,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亮,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娣、霍*坚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69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张*娣、霍*坚的户籍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沙岗管理区沙岗村。2004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共同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以该《通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精神,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将上述禅府[2003]1号《通知》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更正为“各村在第一次界定原始股东资格前已经出嫁,当时其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从1994年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
2、请求确认申请人从1994年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
3、请求确认申请人从1994年—2002年的股份分配的利息。
4、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与村民同等的一切权利。被告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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