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借条签字不盖章行吗
时间:2023-05-03 10:04:05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写完借条签字不盖章行吗

写完借条签字不盖章是可以的,法律没有规定借条中必须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对借条异议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出借人提供借条及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借款事实发生时,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在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事实的发生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出借人已对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债务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当由债务人申请鉴定。负有申请鉴定义务的一方经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借条上的签名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出借人应注意:

1、需要核实借条上借款人签字是否与真实姓名一致,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按下手印则更加保险,因为当借款人使用假名签字时,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人就不能逃避责任了。

2、签字尽量自己带笔。市面上一种叫“自动褪色魔术笔”出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要用这种笔写借条,时间到了以后,债权人手头的借条变白纸一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出借人要谨慎选择签字的笔,同时还要确认借条字迹清晰。

(二)借款人应注意:

1、自愿签字:自愿签字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从在借条上签字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自己要承担了的那份义务和责任。若第三人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既不是见证人或保证人的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胁迫签字:若被胁迫在借条上签字,当事人应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有报警回执;如果无法与警方取得联系,可试着与对方协商,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当时是受胁迫而为,比如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三)中间人应注意:

中间人分为保证人和见证人,在签名时需要明确身份。保证人和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注明自己的身份,在自己的姓名前写上“保证人”或“见证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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