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两处不动产之申请采取之保全措施,如仅对某一项进行了强制执行,则其余保全措施仍然保持有效。
2.保全措施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涵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财务,且在案件诉讼尚未结束且被申请方未能提交充分担保以请求解除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原先所提出的保全措施将继续实行而不受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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