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
时间:2023-09-23 10:36:48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

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

无效婚姻起诉状应写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等。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有何区别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n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n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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