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有关人员说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作为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组织的监督管理人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成为橡皮图章,将难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赋予债权人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质询的权利,以便债权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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