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问题并无明确细则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及审理环节中,辩护律师有权不经许可便介入诉讼活动,且此类行为的次数亦不受任何约束,唯需遵守看守所的相关作息计划便可。
此外,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谈之时,法律赋予了以下保障条件:
1.律师能够直接而全面地会见其所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毋庸通过侦查部门批准或者允许,而且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在场;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面谈次数及时间将不受侦查人员的干预或制约,所有安排均由律师自行把握,完全依靠时间的灵活性;
3.律师与被告人的首次面谈多是在警局内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而会谈地点通常选择密闭独立的房间,侦查人员并不会在场监督,更不允许使用任何录音录像或窃听器材等敏感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