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者,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具备农业户口属性。在确定成员资格时,除依据户口簿上是否载明持有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外,还需考虑持有人与其所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联因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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