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什么是共同投标?
共同投标又称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二、联合体投标一方可以无资质吗
联合体投标不可以一方无资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方有资质,一方无资质组成联合投标,联合体没有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质要求。
三、联合体投标资质如何办理
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体协议效力。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布前述所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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