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高额工资,虽不属于非法收入,但结合企业破产的实际,应属于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工资收入限制,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如下条款: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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