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强制执行了,宅基证还有用吗?
对于农村户口者而言,其所附带的土地权益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本身仅享有对相关土地的使用权,而并无所有权。
换言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农民缺乏将相关土地作为个人合法权益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
这其中包含了农民自有且日常使用的宅基地在内,该部分土地也不能被用以实现财产方面的强制执行。
宅基地之上所构建的建筑物方面,就存在能够实施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假如涉案当事人仅持有一处安身立命的房屋,那么它无疑构成了个体生活必需品,因此此种情况仍然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若是当事人名下购买的土地或者商品房等资产,那么无疑在此范围内的可以作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原材料等动产农村户口、产品、动产,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投资权益,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物力。
二、没有房本的房子可以强制执行吗
关于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是否能够进行强制执行,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受执行案件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经过合法法律程序而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申请执行;其次,申请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该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赋予权益的个人或者法定继承权人,以及相应的权利承担者;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自然人,法定时间为一年;法人或其他团体,则为六个月)提交申请;第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给付出资的内容,并且执行标准与被执行人应当是清晰可辨的;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承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为止;同时,还必须属于申请执行的法院所在行使司法管辖权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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