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
2、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案件要求不严格。
3、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4、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5、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三、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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