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根据新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前面已在本罪客观特征时,对每种情形如何才算达到情节严重逐一作了阐述,现拟在总体上分析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共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最易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同样也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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