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征收的公示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农用地进行专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审批,其批准文件则具有二年有效期限。
此外,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主体对征地方案中的补偿及安置部分存在异议,亦或主张召开听证会,那么,他们应该在该征地方案公开日期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拥有管辖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