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船承运人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书(表格下载);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着重点,我司可以提供样本,免费指导,给予最有利帮助);
(三)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四)提单格式样本(着重点,我司可以提供样本,免费指导,给予最有利帮助);
(五)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六)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八)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九)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十)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一)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十二)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特征
(一)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但同时也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
(二)在海上运输中,只能作为海运区段的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运输船舶,因而不可能作为实际承运人来完成实际的海上运输任务;
(三)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即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实际海上承运人而言,是货物的托运人或承租人(在从事租船运输时),应承担托运人或承租人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企业如何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连续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八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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