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再申请撤诉。原因在于到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理完成并且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此阶段不可能再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案件判决之前都是可以申请撤诉的。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诉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
行政机关独立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单行法律、法规的逐一授权为根据。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成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规则的立法,以下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一般理论框架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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