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互殴的判断与处理
时间:2023-07-07 14:25:44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者的定义、犯罪行为以及责任主体都有区别:

1、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对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互殴的主体是互殴的双方,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适用于互殴。

2、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如下区别: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

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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