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尽管部分借款人或贷款机构已有贷款负债,仍旧具备担任他人担保的资格与权利。
根据有关条律规定,凡具备代为偿还债务之法定资格和条件的法人实体、其它社团组织乃至每个公民个体,皆可成为保证人。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成为担保人取决于具体贷款机构的决策,他们将重点审视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以作出客观判断。
值得指出的是,银行对于担保人的审核重点在于其担保能力而非具体提供了多少份担保。
因此,如果当事人拥有丰厚的资金储备以及充足的担保能力,那么依旧有可能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准成为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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