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车位和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区分是基于是否经过规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对车位和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区分是基于是否经过规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民 法 典 】 停 车 位 权 属 认 定 规 则 : 未 明 确 规 划 时 如 何 处 理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停车位权属认定规则未明确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处理。如果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则应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停车位权属。如果规划用途为公共租赁汽车停车位,则应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停车位权属。如果规划用途不明确,则应按照规划用途最接近的用途进行处理。同时,如果规划用途为地下、地上停车位,则应按照规划用途最接近的用途进行处理。
民法典对车位和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区分是基于是否经过规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停车位权属认定规则未明确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处理。如果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则应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停车位权属。如果规划用途为公共租赁汽车停车位,则应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停车位权属。如果规划用途不明确,则应按照规划用途最接近的用途进行处理。同时,如果规划用途为地下、地上停车位,则应按照规划用途最接近的用途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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