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扩项、变更备案、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5 12:14:14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条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申请书》应为法定格式文本;2.填写内容需计算机打印,签字字迹应清楚,使用A4型纸;3.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4.申请书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签字、盖章齐全;5.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6.原件2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附件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按照申请的参数或产品类别,每类一份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1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

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提交1份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其他证明文件:6.4.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6.4.1.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

4

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红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4其他证明文件:6.4.1.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5

质量手册?[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套。

申请人提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2质量手册(1套)。

6

程序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套。

申请人提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6.2质量手册(1套)。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

当场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技术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六盘水市质监局

45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通过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月容

10个工作日

(1)审核评审组返回的材料齐全;(2)审核《评审报告》等文书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等表述清晰、准确,签字、盖章齐全;(4)采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正确、现行有效;(5)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规范;(6)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完整、合理,并包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5.23-4.5.26要求的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技术机构等特殊事项还应符合特殊事项的要求;(7)原始记录是否做到清晰、准确,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8)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9)设施和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10)检验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11)所有的检验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12)所有的检验检测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检测工作;(13)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等证明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确定检验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检验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14)临时借用设备的项目不能作为检验检测能力;(15)检验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项目;(16)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检测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处理;(17)同一检验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18)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19)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20)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是否提出整改要求;(21)整改完成时间是否满足要求(3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通过。

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娜

5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4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2

法定依据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3

法定依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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