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和合同的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可以续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是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具有过渡性的特征以及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续签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续签。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的管理人属于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需要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若业主大会仍然决定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2.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是广大未来业主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在总结以前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所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n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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