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虽然法律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部按照何种制度负责没有进行规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监察委员会人员,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应当是集体负责制,不是首长负责制,不是由监察委员会的主任直接作出决定,而是由整个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共同作出决定,并且对决定负责。
监察委员会提请逮捕程序是怎样的?
监察委员会提请逮捕程序
监察委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到20天。对已被拘留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度。六部委《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犯人、询问证人。
(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委员会通常一般的案件同公安机关一样,并不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如果案件时符合逮捕条件的,并且属于公职人员的等职务犯罪的,那么会涉及监察机关逮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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