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
3、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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