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之赔偿的规范标准为,主张将违约金设定为因延迟交付而每日须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当事人因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而申请予以减免,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标准来适当调低;反之,如果当事人以约定之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害为由提出增加,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数额就应根据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情况加以确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