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以各种理由拒绝不让未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母对其进行探访,对此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应尽力配合并支持另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探望权利;
然而若未经直接抚养子女的家长出于某种特殊情况而请求停止对其进行探视,此等请求应得到合法的司法程序批准,且只有在中止探望的前提条件消除之后,方可恢复被暂停的探望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