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对与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对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2、协议设立,协议设立应该符合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进行协商,但要尊重监护人的法定顺序;第二,协议监护必须是父母以外的人,不能通过协议将父母排除在监护人的范围之外;第三,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应当符合几个要件,一是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二是须由主管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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