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同时,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1、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哪些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临时监护人是指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时,由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或者组织担任的监护人。那么,哪些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或者组织包括:
1.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社区组织;
2.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
3.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以外的组织,但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
4.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以外的组织,且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同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对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监督,并定期了解其工作情况和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
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可能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此时,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临时监护人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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