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账户中股票的继承与过户。
由于股票作为遗产继承的过户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过户不同,需要通过非交易形式的过户程序,股票才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由此会产生一些费用和税费;否则转出的股票则无法转入,股票继承也就无法实现。
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2、资金账户中现金的继承或提取。
继承人必须在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过户手续后方可提现。即凭公证文书和上述继承人证件等资料,到证券营业部提取资金。
一、父母可以继承女儿遗产吗
母亲能继承女儿的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无特别情况则平均分配,如需要赡养则可多分配。而且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女儿的遗嘱指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则必须遵其遗嘱执行,除非其遗嘱属于无效的情形,或父母丧失了法定继承权。
以下为《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
继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1、三证,即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对证券和现金遗产的继承情况公证文件。
若只有一名继承人继承股票账户财产的,则由该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到被继承人生前开立了资金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如果为多人继承,可由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一起到营业部办理,或书面委托一人到营业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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