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7种诉讼,应采取各种方法处理,不应接受案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通知原告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纠纷,通知原告向有关单位申请解决。关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当事人起诉的,通知原告按诉讼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销诉讼的裁决除外。6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不得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停和好的离婚事件、判决、调停维持收养关系的事件,没有新的状况、新的理由,原告6个月以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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