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还没有过户,那么保险名义依然是受让人的,所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转让,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变其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虽未办理车辆过户以及保险车辆转让的批改手续,但并不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及保险合同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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