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网络司法拍卖缺陷
第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由于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平台单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产品推介缺失等问题制约了司法网络拍卖进程。
第二、监督机制缺失。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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