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父母或者子女为对方偿还债务是没有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子未成年,父作为监护人对子行为承担后果)。子女没有义务为其父母清偿债务。因为子女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父母共有的。依照个人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的原则,父母欠下的债,子女的财产是不用被拿来偿还债务的。同样的,对于已成年的子女在外欠下债务,债主也不能将其父母的财产强制用来抵押清偿。
特殊情形可以“父债子还”
但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形可以“父债子还”,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还有一种情形可以“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如果这个父母或者子女其中一方去世了,就涉及到遗产的问题,继承人要清偿这个去世的一方的债务。但在数额上以去世的一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总之:不管从父母的角度还是子女的角度,一方欠债另一方都没有法定的义务为其偿还债务,除非自愿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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