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明示,也可以默示。(2)两个月期满的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从继承开始就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财产依法继承。(5)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反悔能否撤销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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