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科技厅和江西省地税局联合出台《江西省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认定办法》,《办法》规定,企业进行500万元以内等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境内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应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订立虚假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在技术性收入核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当地科技局撤销其登记证明或免征所得税证明单,处以罚款,并追究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地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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