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卖方出现违约行为,通常情况下,其所缴纳的中介服务费用是无法予以退还的。但需根据中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确保相关费用的妥善处理。如果中介机构成功推动了该合同的订立,那么委托方应依照合约要求,按照约定向中介方全额支付中介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为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到2%之间,具体数额可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后确定并一次性收取。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只需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此举并不影响中介费用的正常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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