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使外观专利无效
时间:2023-08-27 23:31:12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哪些情形可能使外观专利无效

以下情形可能使外观专利无效:

1.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3.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的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申请外观专利的材料

外观专利申请需要递交如下申请资料: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4.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

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n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n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n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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