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反映不实或不存在问题的情况,应该予以了结澄清。对于轻微问题,可以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但如果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且被反映人否认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就应该再次进行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况,应该予以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就应该再次进行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
处 理 函 询 问 题 的 四 种 方 式
处理函询问题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函询问题的四种方式如下:
1. 直接回复: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直接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函询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2. 转办: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及时转办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3. 自行处理:对于可以通过内部调查、协调、协商等方式解决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自行处理。
4. 不作为: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不作为或者拖延答复。
以上四种方式是处理函询问题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认真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函询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况,应该予以了结澄清。对于问题轻微的情况,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就应该再次进行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处理函询问题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函询问题的四种方式如下:
1. 直接回复: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直接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函询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2. 转办: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及时转办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3. 自行处理:对于可以通过内部调查、协调、协商等方式解决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自行处理。
4. 不作为: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函询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作为或拖延答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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