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八小时工时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休假,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职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费,休息日、节假日上班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量。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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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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