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对家庭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涉及到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问题上,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连带责任。关于这一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夫妻所肩负的"共同偿还"义务是一种不可分担且明确的清偿责任。无论这对夫妇是否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都必须要以其名下的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独立的财产来全数或者部分地偿还共同债务。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利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两方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而无需考虑他们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亦不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偿还。因此,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应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额或部分地承担起债务的偿还责任。当其中一方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另一方则需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夫妇对于共有资产行使权责具有等同的资格。无论哪一方在处理夫妻共享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都是公平且均衡的。倘若处置原因仅仅是为了家庭日常所需而对这些特定的共有资产进行调整,则其中任何一位家人都有独自做出决策的合法权力。然而,如果这些共同财富涉及到非必要的生活花费,那么夫妇双方应当平等地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来共同做出这个重大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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