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划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划分是划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五个档次,医疗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其责任程度的划分也不能离开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
1.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3.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4.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三、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
3.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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