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人们以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并不是,至少在法律上不是的,同样的“子债父还”也不受法律保护,子女欠下的债务是否需要父母偿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因为有时候子女欠下的债务可能需要父母偿还。
“子债父还”一直有争议的话题,子女的债务是否一定要父母偿还这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子女自己因经营活动所欠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两种情形:
(1)子女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应负责偿还子女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子女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子女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父母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未成年人欠下的合法债务,通常有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已经成年的子女欠下的债务,通常为其个人债务,父母无需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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