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拆迁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是房屋拆迁基本程序告知:一是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1)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2)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双方协商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从有资质的机构中抽签。
(3)异议处理:拆迁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5日内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评估机构解释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用房与住宅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但有时对是否使用商务用房存在争议。如果你声称被拆迁房屋是经营性住房,你应该提供相应的依据。
3。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双方确定评价结果后,协商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搬迁期限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行政裁决: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建设局。未达成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裁定依据和程序进行听证,然后受理裁定申请。听证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场答辩。
在裁决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审判机关裁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在听证或裁决过程中,可以提出按商品房价格赔偿您房屋的主张。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决、判决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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