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所负有的交房义务并非仅限于将钥匙交付给业主,同时亦须出示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且与购房者签署房屋交接单等手续。在合同条款中,对逾期交房以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皆进行了详细约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合同中却明确规定若开发商已经承担了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后,则其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将不再予以承担。因此,我们应当认为此项约定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免除了开发商按期办理房产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仍然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多项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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