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若卡车驾驶员在公路上面违规运行机动车,并且在其中任一情形下出现,都将面临限制自由的拘留刑罚以及罚款处罚:(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2)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3)在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承载量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违反法定行车速度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者。
若该卡车驾驶员正处于运送酒精等危险物品的过程当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使他人死亡或重伤,并且其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话,便有可能被视为触犯危险驾驶罪行。
然而,具体的法律裁决必须基于案情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对应的证据进行判断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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