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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