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牟取利益,并有前科劣迹的三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判的首起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男,河南省农民,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吴某某均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三犯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又查出三名被告人合伙非法复制微软数据库软件光盘的犯罪行为。
2002年1月至4月间,陈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吴某为其非法复制Microsoft?SQL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吴某明知陈某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仍委托吴某某非法复制上述软件光盘。吴某某也明知没有著作权人授权仍委托天津市某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复制了上述数据库软件光盘2000张。后经天津市版权局鉴定,涉案的2000张光盘全部为盗版光盘。
该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2000张,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一千张以上的属情节严重。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正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对三人分别作出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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