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特别是审计署,直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这一领导体制确保了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能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
2.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则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也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这种领导关系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二、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2.这种领导关系既体现了审计工作的地域性特点,也强调了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垂直管理的重要性。
三、审计机关工作负责及报告对象
审计机关的工作负责及报告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基本职责;
2.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体现。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审计机关还应积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和审计结果,为政府决策和审计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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