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后的债务责任主体问题,须依据实际情形予以确定。
通常而言,倘若破产重整方案得以获批且顺利实施,那么债务的承担方式便有可能依照重整计划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分配与妥善处置。
在破产重整的全过程中,原企业的股东、新引入的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参与者都有可能根据重整计划所设定的具体安排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举例来说,新引入的投资者或许会投入资金并承担部分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获取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